日前,经自流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法院依法查明,2017年9月25日13时40分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自流井区尖山景区往荣边镇政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自流井区伍富路11公里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林某拨打电话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2毫克/100毫升。 而后,民警带王某到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9.2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林某的经济损失2900元,林某对其表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陈圆圆 实习生 杨帅枫 记者 兰江)